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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的通知

来源:保障办 发布时间:2024-04-19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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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建保函2024120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九华山风景区环境资源保护处,开发区建设局,平天湖风景区建设管理处,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省、市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其中城镇危旧房和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2024年省定民生实事项目,根据《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4年实施5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民生办〔2024〕1号)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申报确认的202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为落实住房保障年度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危旧房和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落实计划

全年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1299套(间)、竣工726套


(间);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3348套(间)、开工三年以上棚改竣工3829套(间);城市危旧房改造6户;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760户;老旧小区改造21个。具体目标任务详见附件,请各地、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年度计划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快项目实施

(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是加快项目推进各地要对照项目清单,逐一调度。年度计划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进,尽快形成投资;年度计划尚未开工项目要全力推进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力争6月底前开工建设,确保10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100%

二是尽快竣工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竣工分配使用是省厅年度考核一项重要指标,各地要对历年开工未竣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调度,制定项目推进计划,改建类项目在2024年11月底前必须投入使用,新建类项目力争早竣工、早投入、早分配。

三是全面落实政策。优化完善联合审查和工作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及时发放项目认定书,对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认定书发放率要达到100%。已取得项目认定书的项目,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在简化审批、确权登记、税费减免和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政策,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健全政银企对接服务工作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是严控工程质量。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有关要求,实施质量安全监管,积极组织建设项目申报创优工程。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要求,不断提升建设品质。

(二)城市危旧房改造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城市危旧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扎实做好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

二是消除安全隐患。结合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数据,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危房、非成套住房纳入改造规划,在2025年前全面完成城市危旧房改造规划任务,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

三是加强组织实施。按照行动“快”、结果“准”、工作“实”的要求,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有序实施年度改造计划,确保在6月底前完成年度改造计划任务。

(三)棚户区改造

各地要对棚改续建项目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特别是开工三年以上棚户区改造未竣工的项目实施清单式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倒排工期,加快建设,在11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并完善相关手续。

(四)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

一是规范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是公租房实物配租的补充,各地要做到发放户数和资金同步。

二是及时发放。各地要按照“免审即享”工作要求,打破常规传统形式方法,可按月或季度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年度计划发放任务在9月底前完成。

(五)老旧小区改造

一是加快工程进度。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系统复杂,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抢抓有力施工条件赶工期,未开工建设项目要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完善手续,尽快开工建设,在9月底前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是提高改造标准。走出老旧小区改造仅为“水电路气”误区,结合实际,适当向提升型延伸,同时将改造小区周边其他形式改造的内容要应统尽统。

(六)公租房管理

一是扩大保障范围。积极落实《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要求,在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保尽保基础上,应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和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等优先予以保障;对残疾智障等申请困难的家庭,要主动上门服务,落实好公租房保障政策,解决住房实际困难。

二是提升保障效率。各地要以减流程、减材料、减时间、减跑动为目标,进一步整合保障性住房申请联办事项清单,优化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审联查等机制,持续简化公租房保障证明事项,充分利用大数据,逐步实现“一网通办”。经常性开展自查抽查,强化公租房退出管理,加大公租房转租、转借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公租房公平善用。

三是加强运营管理。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监督有力、服务规范”的原则,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公租房项目基本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等,全面推行绩效评价管理。

三、其他有关工作

(一)政务信息公开

各地要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19〕12号)要求,利用政府网站专栏、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搭建住房保障信息宣传平台,将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保障条件、项目进度、申请退出、房源及分配管理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时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市局将每季度通报各地政务公开情况。

(二)资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要按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并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当年度中央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执行进度达100%。在项目实施中要做好绩效跟踪监控和资料收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和实施水平达到预期目标,并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评价考核相关准备工作。

(三)项目谋划

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三大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是住房保障后一阶段工作重点,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等文件精神,从实际出发,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需定建的原则,认真开展保障性住房需求和现有城中村摸底调查,为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做好项目储备。

(四)信息宣传

各地要改革创新推进工作,对工作成效举措要加以提炼总结,形成可复制经验做法,力争在国家、省级推广。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示范引领和舆论引导。运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推广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日常工作管理

各地在推进年度目标任务的同时,注重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日常工作,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高质量报送资料、报表等。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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