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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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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商品房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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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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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
来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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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19: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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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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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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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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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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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17: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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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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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 您通过部门信箱咨询交房时需要交纳哪些费用的问题,市住建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市房管处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新房拿房时,业主需携带交房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以下费用: 1.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市房管处于2019年8月28日印发了《关于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池房〔2019〕68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交付时,按房屋实际面积收取购房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出具市房地产管理处的专用票据,再统一交存至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市住建局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调整主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池建房函〔2019〕564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后受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销)售登记和非开发项目的初始登记,均执行新标准:未配备电梯的商品房屋按70元/平方米交存;配备电梯的商品房屋按100元/平方米交存;机动车库(位)类(含地上、地下)按50元/平方米交存。 2.物业服务企业预收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电梯能耗费。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具体费用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对照有关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企业代收交给第三方垃圾清运公司;电梯能耗费根据楼层系数据实分摊到各受益业主,具体收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7月3日,市房管处物业科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经办人联系,经办人:周娅,联系方式:0566-2310251。 审核人:江新民 审签人:江胜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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